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8日22时10分许,蔡某坤(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云梦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云梦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杜某臣驾驶豫FXX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蔡某坤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13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坤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臣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共支出维修费575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坤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车辆损坏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蔡某坤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蔡某坤的监护人王某香、蔡某海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此提醒家中有未满18周岁孩子的父母,要切实保护、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在未满足年龄要求时禁止驾驶相应的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