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黄某某通过李某某微信群发布的招工信息来到河南某实业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黄某某被李某某拉入某实业公司的车间生产群,受考勤等规章制度管理。某实业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黄某某支付了3个月工资,并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经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黄某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3月,某实业公司以其与黄某某系定作人与承揽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黄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与黄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黄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工资支付的电子回单、保险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黄某某受某实业公司管理,从事某实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淇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黄某某与原告某实业公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企业与其聘用人员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计件报酬制度,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以根据聘用人员工作量计算报酬,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企图躲避用工责任。计件制用工属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着重审查两者的本质特征。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定做成果并接收报酬的合同。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利用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在用工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和方法,在用工单位的监督、指挥下,以自身的技能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社会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都由承揽人或劳动者完成定作人或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但定作人最终是为了获得承揽人工作成果,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过程,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一是劳动者存在被支配、被管理等身份隶属关系,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地点、方式、条件均由承揽人自行安排。
二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劳动报酬是劳动力的价值;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报酬是材料和劳动叠加的价值。
三是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即可获得报酬,劳动合同即使存在按劳动量计件取得报酬的规定,工作质量不符合用人单位制定的标准或未完成,向其发放的报酬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承揽人则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
本案中,黄某某从事工作所用设备为某实业公司提供,其所从事的仅为生产流程中的一道工序,工作量按件计算,定期领取,其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实际为计件工资制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黄某某需每天考勤。黄某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合同的特点,用人单位又有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事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