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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赡养纠纷妥处理 司法守护夕阳红

  发布时间:2024-03-21 08:24:40


    基本案情

    家住淇县某村的张老太太年过七旬,与老伴共同抚育有六个儿女,随着年龄增大,张老太太曾因脑血管病导致偏瘫,又因大腿骨折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靠他人长期照顾。后经家庭内部口头协商,由李某甲出医疗费、取暖费和营养费,其他姊妹五人轮流照顾老太太。后又因李某乙不按照口头约定履行赡养义务,遂引起纠纷。老太太目前一直由李某丙一人照顾。为解决赡养问题,老人将六子女诉至淇县人民法院,要求六子女其共同承担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裁定结果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六被告系原告的成年子女,具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淇县法院西岗法庭承办法官从法律和情感角度劝说当事人顾念血脉之情,经过多次耐心劝导,因六被告间分歧较大,最终法庭判决原告张老太跟随李某丙生活,日常生活由被告李某丙护理,其余被告自2023年5月5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护理费用700元;六被告每人负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六分之一(以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票据为准)。张老太的晚年赡养问题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应当身体力行,做到尊老、敬老、爱老。在法律层面,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对此法定义务附加任何条件。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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