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淇县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有利于消费的法治环境。
帮助收购、销售病死猪获刑
基本案情
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在卫辉市杨某某父亲杨某(已判刑)的狗场内,帮助杨某等人,收购病死猪并进行屠宰、切割、销售。靳某某负责分割、包装死猪肉,杨某某负责包装死猪肉、做饭。
判决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靳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结合二人其他量刑情节,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病死猪肉潜伏着多种病源微生物,食用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于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一些不法人员为谋取暴利,对病死猪肉进行收购、加工、销售,个别人员对法律认识不到位,没能意识到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该案中,人民法院不仅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犯,还依法追究为该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销售的蔬菜“氧乐果”超标获刑
基本案情
2022 年10 月份,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虞某某实际负责的淇县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对该超市销售的洋白菜进行抽检。经鉴定,该批洋白菜残留氧乐果实测值为0.59mg/kg ( 氧 乐 果 标 准 指 标 为 ≤0.02mg/kg)。经查,虞某某系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蔬菜批发门市购进该洋白菜36.3 斤,每斤0.8 元。二人在购进该洋白菜时均未按照规定向销售者索要产品有效检验报告等资料。
判决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蔬菜销售工作;判处虞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氧乐果”又名氧化乐果,对害虫和螨类具有很强的触杀作用,是剧毒、高毒性农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树、菌类、中草药材等食用农产品上使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若蔬菜的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蔬菜在自己经营的超市进行销售,一旦这些含有超标剧毒性农药的蔬菜被端上餐桌,可能出现难以估量的后果。该案不仅警示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重视食品安全,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提醒广大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种植者,在种植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农药的使用范围,杜绝使用违禁农药,否则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某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周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红钻伟哥”“极品虎王”等性保健品。经检测,周某某销售的“极品虎王”“红钻伟哥”等均含有西地那非。
判决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益,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坑骗消费者。该案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理性选择保健品的同时,也警示部分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使用标签不规范并未处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淇县某某美睫门市经营中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油胶并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甲油胶,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为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标有CH英文字母的甲油胶35瓶、标有Aishini英文字母的甲油胶6瓶、标有WEIDENG英文字母的甲油胶27瓶;3. 罚款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1年5月7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淇县某某美睫门市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淇县某某美睫门市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3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淇县某某美睫门市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2022年1月20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淇县法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履行催告书等证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结果
淇县法院认为,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催告等程序,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淇县某某美睫门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履义务。淇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甲油胶等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甲油胶等此类化妆品存在“多、小、杂、散”的特点,在美容会所、美甲店、超市等均有销售或使用,部分经营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违规现象。淇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对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不仅维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权威,同时规范了化妆品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群众的用妆安全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强的震慑效果。
通过本案,警示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美甲爱好者通过了解掌握甲油胶等化妆品的科普知识,科学合理地注意化妆品存在的安全风险。
下一步,淇县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