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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7座车竟塞进19个娃,真“刑”!

  发布时间:2024-01-26 16:14:45



    2024年1月24日,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托辅机构超载型危险驾驶案,并邀请辖区托辅、教辅从业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以案说法精准宣传,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经营,规范日常管理,紧绷安全之弦,严密防范潜在危险的发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某某在淇县经营一教育托辅中心,先后雇佣付某某、被告人段某某等人驾驶托辅中心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回家及上下学。

    2022年11月21日7时30分许,纪某某安排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托辅中心往淇县某小学送18名学生上学,行驶至学校门口被淇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该车辆核载7人,车上乘员1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20日,纪某某安排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期间,多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2023年10月22日16时10分许,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到淇县北阳镇、西岗镇等村庄接上16名学生后,沿淇县淇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元村西边路口时,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车辆核载9人,车上乘员1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经查询,付某某、段某某均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纪某某亦未对其管理的涉案车辆办理校车标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多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纪某某作为托辅中心的负责人、车辆的管理者,安排、放任段某某等人在严重超员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接送学生,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纪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校车超载事故频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014年,山东蓬莱一幼儿园黑校车与货车相撞,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5人,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2020年,河南禹州一幼儿园黑校车与货车相撞,面包车核载9人,实载18人,事故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学生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承载的是家庭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很多家庭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选择由托管机构负责接送孩子上学,本意是为了孩子上学更方便,但一些机构为了节约成本,使用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普通车辆搭载未成年人,所雇佣的驾驶员也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将安全意识抛之脑后,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殊不知隐患就是事故,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将是社会和家庭无法承受之重,必须防微杜渐、禁于未然。对于托辅、教辅机构而言,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接送学生时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同时,家长要注意核查校车及驾驶人资质,教会孩子辨别并拒乘超员车。社会大众如发现校车超员等现象也要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孩子的平安上学路。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近年来,淇县法院不仅注重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还注重综合运用法治宣讲、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切实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紧盯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法律需求,开展常态化、“订单式”普法宣传,依托各类案件切实做好警示教育,助推各界在未成年人工作中牢固树立起未雨绸缪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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