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西岗法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犹豫工作耐心细致,尽管原被告起初对立情绪较大,但最终让这起信访案件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某在起诉状里称,2007年11月份,她经人介绍到岳朝玉所开办的免烧砖砖场干活。11月21日傍晚约5点多钟,当砖场工人即将下班时,由于砖场照明设施不符合标准,灯光太暗,她伸手去看搅拌机里的料干湿,右手被搅拌机绞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岳朝玉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384724.55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很大。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岳某某赔偿384724元实在太高,再加上原告王某某违反操作规程也是事故的成因之一。因此,被告岳某某觉得自己很“冤屈”,就到法庭与法官大吵大闹,扬言如果法官判决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自己就将与老婆离婚,卷起铺盖长期外出,一躲了之。原告王某某闻知这一情况,认为自己反正是在被告岳某某开办的免烧砖厂出的事故,被告岳某某就应该赔钱,生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自己后半辈子的生活没有着落,就到法庭、法院哭闹,要求法官尽快处理,否则就要上访告状。
通过对案件认真的分析,法官认为被告岳某某不愿意承担责任是案件难以取得进展的“死结”所在。于是,法官就满腔热忱地为被告岳某某找出路、想办法,利用他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场地为他找关系抵押贷款,还为他的砖厂库存的砖联系销路。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多次到厂里阻止岳某某继续生产,法官闻讯后及时赶到对她耐心劝解。在法官的感化下,被告岳某某感到法官确实是为了让他走出困境的,就改变了起初的态度,主动找到法庭表示愿意就赔偿一事与原告王某某协商处理。针对原告王某某的思想状况,法官利用她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亲友、村干部,给她讲明她自己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讲明被告岳某某的实际困难。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原告王某某也向我们表示愿意就赔偿一事与被告岳朝玉协商处理。
在此基础上,法官趁热打铁,把双方当事人多次通知到庭,采取双方座谈和个别做工作的形式,利用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中间说情人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全方位开展调解,多次往返十几里地到被告家中做工作。还利用中午、晚上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过办理此案,法官体会到: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审判模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我们更要发扬马锡伍审判方式等优良司法传统,在办案中有一种不怕麻烦的工作劲头,从情感上贴近人民群众,充分地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包括那些对我们存在种种误解、情绪比较激烈的群众。只要我们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去办,把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能收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