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日晚,李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后,谎称其认识公安局交警大队人员,以能够帮助李某某处理危险驾驶案件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224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李某某被民警告知酒精检验结果超标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联系不上孙某某,认为自己被骗,故主动前往派出所报案。2022年9月20日,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2年10月11日,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等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2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不可取,醉驾害人又害己。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后驾车才是正道。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一定要主动投案,切勿抱着害怕或侥幸心理,相信不法分子“找关系”“花钱能摆平”的谎言,否则不仅面临经济损失,更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