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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外地打工坠亡保险却拒赔?淇县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11-16 14:53:22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2日,李某某在某电厂院内打工时高空坠落,经120急救被送往济南市章丘人民医院,当日死亡。李某某在某电厂打工时,由承包方委托某保险咨询服务公司为李某某等1300余名职工进行投保。李某某家属于今年上半年获悉该情况后,咨询保险公司对投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保险公司称死者身故已两年,李某家属至今未提交理赔资料,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致使无法核实李某系因意外事故还是疾病等非保险原因死亡,拒绝赔付。李某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医院出具的病历足以使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原因做出认定,李某某家属得知保险事宜后主张保险金,不应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家属保险金80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保险事故的及时通知义务,旨在保证保险人能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是否为保险事故,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及损失程度范围,以保证公平、公正理赔。出险及时通知义务为重大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仅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因客观原因或者一般过失未通知仍可获赔。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仍然应当赔付,此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知义务得以免除。故及时通知义务并不意味着未履行就一定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在此法官亦提醒社会公众:如果发生保险约定的事故后,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如不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的成因及事实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行为人自身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责任编辑:和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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