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2年8月,在河南省淇县,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头灯照明、壁虎拍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壁虎292只,被淇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此前两人曾两次将猎捕的野生壁虎售卖给被告人高某某,当日在高某某家查扣壁虎死体2457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壁虎均为无蹼壁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获壁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高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做出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应有的处罚。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