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8年9月高某入职
被任命为该公司工程技术总监
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实发月工资12000元左右
但公司经营期间开发项目长期停滞
楼盘建筑工程烂尾
2021年12月2日
某公司发布《告员工书》表示无法继续经营
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高某称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同意
补签了劳动合同及薪资协议
给予高某年薪288000元
但张某否认协议的真实性
高某为索要薪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高某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今薪资及各项费用1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
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薪资协议真实性存疑
无经双方合意达成上述协议的证据
上述协议上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无授权人签字的证据
高某主张的工资数额公司无会议记录
协议上所有手写部分均系高某本人书写
薪资协议等与高某陈述制作形成的时间目的相互矛盾
薪资协议内容不真实
综上
高某有隐瞒重大事实的不诚信行为
对其提交的合同等证据不予采信
要求的巨额薪资报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与公司利益、商业行为密切相关
淇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涉及高管主张巨额薪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审慎辨别和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证据意义上
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
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
在索取薪资报酬时
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
佐证该公司欠款证明的真实性
对于工资明细对账单等孤证
即使得到公司认可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
应进一步要求其提供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
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三)公司高管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一般掌控公司印章等
公司高管要求公司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时
应严格审查公司高管提供的证据
审慎认定公司拖欠高管工资报酬的事实
避免公司高管自行制作虚假的证据损害公司利益
法官说法
高管主张巨额薪资 应负更高证明责任
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
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
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当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时
剩余资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债务的增加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谨防公司高管通过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方式
与公司串通转移资产
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