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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婚约彩礼起纠纷 庭前调解当庭还

  发布时间:2023-07-14 10:22:46



    “感谢您的耐心调解,我们已经收到了对方退还的彩礼款,我们现在申请撤诉。”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紧握着淇县法院铁西法庭和利强法官的手,表达着内心的感谢。该案中,经过承办法官庭前耐心的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被告方当场将14.5万元的案款交付给了原告,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赵某给付王某彩礼款,因结婚事宜双方未协商好,产生争执,双方便终止了恋爱关系。案件立案后,法官秉承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原被告了解事情的经过,找出案件矛盾所在,并根据矛盾所在找到该案件的平衡点,形成对案件的调解思路。调解思路形成后,法官结合民俗习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

    2023年7月12日下午四点半,该案在铁西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法官依然对双方做着调解工作,因被告的父亲为原告的新房进行装修,被告方想将装修款从彩礼款中扣除,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被告当即去银行取款,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履行完毕,原告方申请撤诉,案件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和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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