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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村委会勾结对方当事人损坏集体利益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8-12 16:23:56


    淇县法院在审理村委会为当事人的案件时,发现存在村委会勾结对方当事人损坏集体利益现象,应引起重视。

    这是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淇县北阳镇农民张某某带领十几个民工为某村委会盖办公用房,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房子马上盖好时村委会与张某某达成一项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如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将按日罚千分之二的利息支付罚金。该房于2003年10月交工,张某某2009年起诉至淇县法院要求该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72856元。该协议规定的罚金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十几倍,工程标的额仅5万元,而罚金一项就达20余元,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对张某某的主张没有任何异议。经合议庭了解原告张某某是该村支书的亲属,村里的建筑工程活都是由他承包,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为避免该村集体利益受损,最终合议庭以该协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由,按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重新核定了罚金,对于判决结果,双方都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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