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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 | 企业出具的欠薪证明能否直接作为核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25 15:25:09


    前言

    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企业财务账册遗失或缺漏的情形,而企业停产多年更是屡见不鲜,原本的人事或财务人员早已难觅寻踪,部分员工常会以破产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薪证明主张其职工债权。面对这种情况,核定职工债权对于管理人而言是一项极大的挑战。若直接予以核定,则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但若不据此核定,又该按照何种标准、结合哪些证据进行审查才能实现职工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简要分析欠薪证明在核定职工债权的过程中起到的实际作用以及管理人在核定职工债权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案例一

    裁判要旨:仅凭破产企业出具的工资结欠证明不能证明结欠工资款的事实,否则容易产生在破产案件中因破产企业控制公章的人员随意书写欠条而虚构工资债务导致合法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发生。

    案例索引:杨焕祥与宜兴市生物化工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3)苏02民终1297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法院应当甄别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从事不合理交易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对于债务人虚构的破产债务,不予认可。关于杨焕祥的欠薪问题,除其本人陈述和杨某伦出具的结欠工资证明外,没有财务账册印证,杨焕祥也不能说明欠付工资的构成,且杨某伦出具的证明系在受理破产以后,杨焕祥2005年的考勤又在生花公司,因此,杨焕祥主张1996年至2010年有欠薪的事实依据不足。生物化工厂在2008年停产后未再生产,单位未再有继续支付工资的意思表示,即使杨焕祥认为有未结薪资的,也应当及时主张。但是,除杨某伦认可杨焕祥催要过工资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项情形,故杨焕祥现在要求破产清算时支付欠薪也不符合时效规定。

    案例二

    裁判要旨:欠薪证明只有在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的情形下才能够充分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

    案例索引:周根大、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3)苏02民终20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周根大未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熙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也不在该公司,周根大的欠条属于孤证,难以证明熙友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按照周根大的主张,其在职时平均每月领取的工资相当于只有200-400元,却又连续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且周根大不能证明曾经催讨工资,因此,周根大所主张的拖欠工资也不符合常理。本院对于周根大的主张不予采纳。熙友公司现在并不掌握财务账册等用工资料,因此,周根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例三

    裁判要旨:欠薪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作出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从严审查是否属于不合理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戚亚萍、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2)苏02民终3289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为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权益,法院应当甄别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从事不合理交易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对于虚构破产债务人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尹萍主张的结欠工资问题在嘉亿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没有反映,虽然其提交了据称是2019年底拿到的《收据》,但是,所主张的结欠工资无法与案件中的其他事实印证,应当认定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虽然《收据》记载结欠尹萍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资款,但是,管理人交接到的财务账册中没有反映,而《收据》系于2019年底交尹萍收执,此时距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只有三个月,依照破产法对于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的减损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从严审查的规定,该项欠付工资的事实应当不予采信;2.查某除出具结欠2011年至2015年工资的《收据》外,还向尹萍出具结欠2016年至2019年工资的《欠条》,而嘉亿公司于2015年8月已经停产,虽然尹萍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后又放弃起诉,但是,查某、朱某夫妇与尹萍系亲戚,该情形极不正常。据此,应当由尹萍进一步对是否结欠工资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的,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嘉亿公司2015年8月已停产,之后嘉亿公司在工资发放、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也未与尹萍有交集,双方已互不履行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因此,即使尹萍自认为嘉亿公司尚未与其结清2015年以前的劳动权益的,其也应当在此后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在尹萍主张的权益已经超出时效,破产程序即将启动之际,查某以单方承认债务的方式激活时效,属于不合理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对于时效不产生影响。

    案例四

    裁判要旨: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对于与企业经营效益直接挂钩的绩效奖金,即使员工持有欠薪证明,若该欠薪证明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效益等情况,则不能客观反映具体欠薪金额。

    案例索引:张荣其与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0)苏0205民初3539号】

    裁判观点:关于2016年至2019年年底工资,根据张荣其陈述及2016年前年底发放情况表明,该笔工资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无书面约定,也无规章制度,并且数额有高有低,2015年比照2014年张荣其自述的实际金额有明显下降,杨小芳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系因公司效益不好。因此,对管理人抗辩的年底工资发放与企业经营效益直接挂钩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张荣其虽持有欠薪证明,但该欠薪证明系杨小芳根据2015年的数据制作,并不能真实反映2016年至2019年的情况。关于管理人制作的年薪计算方案,开普动力公司欠付所有年薪人员2016年起的年底工资,已经反映了开普动力公司经营状况呈下降趋势,尤其自2018年9月后每月固定工资也出现发放不及时甚至严重欠付的情况,亦表明了公司经营困难、每况愈下的客观实际。而张荣其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相较于普通职工,其与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情况等更为密切相关,在公司经营状况呈明显下降趋势、出现困难,并且目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张荣其继续享有高年薪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对公司其他职工以及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损害。管理人公布的年薪计算方案结合公司营业收入情况、适度照顾低收入员工以及所有员工均分段计算的原则制定,公平合理,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https://mp.weixin.qq.com/s/kR2A3jkMtvuZKGU9pNbC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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