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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淇县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年-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6-07 18:40:27



    党的十九大以来,淇县法院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服务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首要目标,秉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审判理念,持续探索审判新思路、新机制。2018年成立“金融审判服务联系点”,改革分案模式,设置由立案庭、综合审判庭专门审理金融纠纷,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激励和保护金融发展,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扎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金融案件收案、结案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淇县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98件,审结2362件,审结率为98.5%,涉案金额105亿元。其中2018年收案370件,2019年收案475件,2020年收案365件,2021年收案602件,2022年收案550件。收结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

    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总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含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信用卡纠纷,合计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85%。保险类纠纷稳居收案数量首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次之。保险类纠纷中涉机动车保险纠纷为绝对主导,交强险、商业险纠纷程增长态势且增量稳定。

    三、呈现的特点

    淇县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类型结构仍以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为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较大,个别涉新兴金融领域的案件,例如P2P网络借款等。其金融审判呈现如下特点: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金融市场有一定冲击,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紧张,引发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等金融借款违约纠纷。

    2.金融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在大型企业债务风险方面,相关案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出现流动性困难,对金融债权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造成一定影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的大额化趋势明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风险依旧存在。

    3.合规性风险。有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风险控制制度不同程度被架空,危及金融债权安全。

    四、主要做法和成效

    1.依法惩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等高发、多发金融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从严惩处金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等典型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对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等社会危害较大的金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坚决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同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小、积极退赔退赃,其犯罪行为对金融秩序危害较小的被告人,做到该宽则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依法妥善化解涉金融领域风险隐患的纠纷。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党委、政府协调处置涉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优化审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和处置,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准确区分“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及时向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提出司法建议。

    3.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广泛吸收各方解纷力量,建立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持续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强化多元解纷实体化运作功能,不断提高金融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

    4.不断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

    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制定金融类纠纷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借助借款合同地址确认书等开展直接送达,利用“法鹰”系统等电子送达平台,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审理报告+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5.不断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探索金融审判专业化模式,由立案庭、综合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金融及借贷案件,贯彻调解优先,判后答疑制度,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调解优先原则,即使因调解不成判决的案件,也对裁判程序、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原被告进行解释、说明,使其认识到法院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并且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的基础上积极达成和解,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6.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

    定期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着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对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得到依法稳妥处置。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就打击非法放贷,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对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风险,提出建议,帮助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五、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类型化问题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前审核及签约流程待完善。

    一是对借款人的身份及提交材料疏于核查。对于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对借款人身份材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融资担保材料、签名确认、相关权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尽到注意与审查义务,容易出现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窃取权证骗取贷款的情形。二是贷款签约流程仍需规范。实践中存在合同内容未指导当事人全部填写完整而允许留白后续签署,或还款期限等关键合同内容空白缺失。另外,金融机构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权利义务,但未进行充分提示及说明亦导致争议产生。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发放、息费主张欠规范。

    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但未提供相应服务,贷款人在此情形下实际并未足额发放贷款,而又以扣收类似“砍头息”等作为借款本金存在不合理,其应当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计算相关息费的基数;贷款人亦或采用服务费额外收取的方式,但在其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形下,该不合理费用也应当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此外,贷款人除诉请要求返还本金、支付期内利息外,往往还主张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其中逾期利息主张一般包含罚息、复利,但贷款人有时就因逾期而产生的罚息也作为利息的基数一并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原则;而关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主张,以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发生并支付为审查重点。

    3.银行卡纠纷“嗅探劫持”侵财的防范有待进一步提高。

    “嗅探劫持”犯罪,又称“短信嗅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嗅探”技术,通过设立伪基站、虚拟基站等方式,针对传统短信传输所采用的GSM制式、CDMA制式存在的固有缺陷,通过大功率的信号干扰吸附正常的电话号码,劫持附近用户短信内容,并结合其他渠道(例如“撞库”)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银行卡号,从而实施网上盗刷银行卡、转移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新型网络犯罪。与传统电信诈骗不同,“嗅探劫持”犯罪中行为人不是以植入“钓鱼网站”链接的方式诱骗受害人点击,而是直接劫持受害人手机短信内容,整个侵财过程无需受害人参与即可完成,侵财手段防不胜防。不法分子通过复制伪卡进行交易仍然猖獗,近年来开始利用网上银行系统漏洞、手机病毒植入等方式,窃取持卡人短信验证码及网银账户密码实现资金隐秘转移,或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提示登录银行网站变更业务等。当账户内资金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及时提醒及防范力度仍需提高。

    4.保险合同纠纷中调解结案仍需加强。

    现保险人大多数不愿调解,调解结案难度趋大,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若干建议

    我院所受理案件中金融机构涵盖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以下对各类机构展业过程中显现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1.对银行机构的建议。在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中,加强融资类业务风控机制。针对贷款业务,一是优化订约前审查评价机制。审查用资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同时需关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二是规范合同签约流程。一方面应当完整、准确填写合同要素,并确保相对人签名真实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将签约全流程通过录音录像方式予以留痕备查,并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原始凭证留存制度。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贷款发放后及时跟进钱款流向,是否已足额发放指定账户、后续流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及时发现合同相对方逾期行为,注重纠纷解决主动性。同时,在逾期催收环节应当诉诸合理、合法措施,避免以暴力催收方式。此外,融资类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应当紧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旨,服务营商环境,秉持降低用资人融资成本的精神,遵循相关监管规定,保持综合费率在合法水平,依法精准计息,同时需通过显著方式及时、准确、全面披露合同中涉及利率、息费、还款时间、违约条款等关键内容。

    2.对保险机构的建议。在保险合同中,优化保险业务服务水准。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端,一是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制度管理,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与合规意识,避免出现误导销售,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真实需求严重不符的产品,违规擅自代为操作投保流程,代为签署投保单、风险询问表、告知书等。二是在承保核查时应当对投保人异常情况、是否已存在保险人免责情形等予以关注;在人身保险健康询问时应当详细、全面,以确保询问有效性。三是强化保险条款的交付及提示说明义务。现行保险产品销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且其中线上互联网投保逐渐占主导地位,该种有别于传统“面对面”投保的新模式在保险条款的交付及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上,一方面应当在投保网页中主动弹出、全文显示内容,设置合理时间内的强制阅读程序,同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应通过特殊字号、符号、颜色等,在外观视觉上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另一方面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线人工咨询服务以及做好售后回访工作。在保险理赔端,应当注重提高理赔质量与效率,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做到定损、核赔、支付、客户外部查询等环节无缝对接。其中着重优化查勘定损机制,建立统一的损失核定及维修价格标准,保障定损及时性、结果准确公允性,同时加强公估公司的选定与流程跟进。此外,对于根据既有法律法规、生效裁判已确定的规则,应在保险理赔中予以落地,通过完善保险条款、改进理赔规则,避免出现“为了判决而判决”的怪象。

    (二)对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最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融资方在办理业务时应当确保提交申请的材料包括身份材料、资信状况、经营情况、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材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且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金额进行履约;保险产品投保人则应当在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对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理赔时不得虚构保险事故,恶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等。金融理财消费者则应当慎重对待风险能力测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勾选,第一时间了解测评结论及所对应的适格投资产品范围。

    2. 审慎阅看合同条款,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对于个人利益也应当负担谨慎注意义务,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最为基础即应当审慎阅看合同条款。融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关注并可通过询问业务人员等方式明确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总息费数额、还款时间等,切勿听信业务员个人随意承诺;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时则须认真阅读保险人声明及相关风险告知,对保险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引起高度重视,并可就相应条款加强与保险人的询问协商,可通过特别约定方式予以变更。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应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合理运用协商、投诉举报等非诉方式予以解决纠纷。

    3. 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树立投资风险意识

    深入了解、仔细辨识主体资质,重点关注企业注册资金、准入资质,通过核验互联网网址、收款账号等识别诈骗陷阱,通过中国证监会、银保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权威网站查询相应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提防具有明星代言、宣传高额回报、豪华门店等可疑机构,对于自称知晓内幕信息、承诺保底收益的内部人员提高警惕。同时,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考察投资项目。坚持“小额分散”的投资理念,关注理财收益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对于高息引诱投资、单个项目融资金额巨大等可疑项目提高警惕,加强对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及所投未到期项目资金运转情况的必要关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购买流程与注意事项,明确产品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及相关发行人、受托人、管理人等,掌握产品的特点、操作模式及风险控制时点。

    (三)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建议

    金融监管部门之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风险防控相较于司法机关具备主动性、灵活性、针对性等优势特征。对于金融监管部门,一是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管能力,制定并完善细化监管规则、业务规范指引,优化各类市场的准入标准并加强各类主体的准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类广告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的市场营销行为。与此同时,应当确保监管履职程序规范化,保障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运用市场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机构围绕提高客户满意程度开发出更多适应消费者真实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三是致力于提升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与资源匹配功能,推动风险利率向合理水平回归,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四是亟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自身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甄别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强化契约意识,理性购买产品及服务,提升金融素养和诚信意识;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反映渠道。

    (四)对党委政府的建议

    健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诉源治理与社会治理上新台阶,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和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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