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抗加以积极引导,促使当事人理智地对待诉讼,尽可能地促使他们和解,消除他们之间的隔阂。在这一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
要发挥好法官的作用。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毋庸置疑,在正确对待诉讼对抗、实现和谐诉讼过程中人民法官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并不是要法官无限度地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是要保持中立的姿态,语言得体,行为规范,让当事人从内心认识到法官是在居中地处理矛盾,并不是在强制压服。诉讼过程也是法官组织协调的过程,是法官组织协调能力的外在体现。法官要找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矛盾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最为关键的是法官要善于捕捉当事人出现和解倾向的机遇,抓住机遇及时组织当事人沟通对话,把当事人要求和解的愿望调动出来,把各方的矛盾和纠纷引导到协商化解的轨道上去。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法官还要创造性地开展就地开庭审理、圆桌会议磋商等形式,努力营造和谐的氛围。其他社会角色的正确介入,也是当事人消除对抗实现诉讼和谐的重要方法。法官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家属、亲戚、朋友,运用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甚至于案件的说情人,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劝导当事人,让他们理智地对待诉讼,理智地对待对方当事人,淡化矛盾,促成实现诉讼和谐的外在条件。
要发挥好当事人的作用。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只有让当事人真正行动起来,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由地处分实体权力,诉讼对抗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诉讼和谐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法官要通过引导,让当事人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给诉讼活动的开展营造一种安定有序的氛围。法官还要注重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矛盾调处观,让当事人认识到非要在诉讼中拼个你输我赢,从化解矛盾和促进团结的角度来看却不一定是好事。要引导换位思考,引导他们既会依法主张权利,又会适当地处分权利,让对方当事人感到“有台阶可下”。法官还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文明、热情、平等、公正的形象,让当事人真正体验到法官最文明、最廉洁、最公正、最讲理,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自觉遵从司法裁判。
要发挥好道德力量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尽管有着严格诉讼程序和规则,但道德约束的作用也不能忽视。一言以蔽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恪守诚信诉讼的道德要求。对此,法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教育他们正确履行诉讼义务,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提出诉讼主张和抗辩理由要有根有据。法官在诉讼中也要带头讲诚信,严格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公开。对于在诉讼中妨碍诉讼的当事人,法官要予以严厉批评和训诫,必要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对诉讼秩序的破坏和干扰,为当事人实现诉讼和解营造起平和、平等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