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法院持续推进“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教育活动,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延伸审判职能,强化调解力度,通过诉前保全、类案释法、穿透式审判、异步调解四项举措力促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既实现了案结事了,更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满意。
一是诉前保全促履行。在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王某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了解到双方均具有调解意愿但相互不信任时,立案庭法官持续跟进调解,消除双方隔阂,完善履行手续,最终一方当场结清剩余16万元欠款,王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二是类案释法促履行。在刘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诉前调解未果,该案在开庭后,承办法官宋丽君仍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进行释法明理,让被告参考同类判决,综合权衡利弊,最终被告决定当场履行案款,原告申请撤诉。
三是穿透式审判促履行。在淇县某加油站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诉前调解未果立案,张某陈述其仅是受雇佣人员,实际债务人应为某公司,双方仅有聊天记录难以直接判定实际债务人,依据证据规则判决可能做不到双方均服判息诉,为避免形成多起诉讼,承办法官建议张某通知公司负责人一并参与调解过程,最终经释法明理,原告顺利拿到全部案款后,申请撤回起诉。
四是异步调解促履行。在李某锡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前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在外地工作,且不能同时到庭或者同时通过远程方式参与调解,承办法官遂采取异步调解的方式,分别告知调解意见,给予充分时间考虑,探索双方均满意的调解方案,最终被告转账履行案款后,原告申请撤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下一步,淇县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和步伐,突破“惯性圈”、打破“舒适区”,扎实开展好“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教育活动,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在判决前,积极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或促进债务当场履行,在判决、调解后,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做到审执无缝衔接,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以积极作为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法院队伍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