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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学习新规定 提升能力促陪审 淇县法院刑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共同学习司法解释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14 10:13:33



    日前,为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和参审水平,淇县人民法院刑庭组织随机抽取的参审人民陪审员,共同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判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杨庄村其家中以签订借款收据、出高利息为名,非法吸收黄麦群、张玉合、申文青等49人存款。经审计,截止目前赵某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共计2859329元,未兑付金额为2541206元。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把入罪的数额调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赵某某依照新规定属于数额巨大。

    为了准确地适用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合议庭在开庭准备阶段和合议案件前,先后组织包括参审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了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赵某某未积极退赃退赔及自首、认罪认罚等从严、从轻情节,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和司法解释精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随机抽取机制,结合案件具体性质,对参审人民陪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廉政纪律多方面的学习,参审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知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有效保障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责任编辑:和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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