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正确适用法律 增加和谐因素

发布时间:2009-08-17 16:05:03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秦锁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庙口乡土门村农民。

    

    二、案件的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0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锁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6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淇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淇县人民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4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秦锁成在淇县庙口乡土门村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秦金岭、秦金生发生纠纷,相互厮打。秦锁成被打后回家拿刀追赶秦金岭、秦金生,追到本村汽车站牌附近时,将其叔父秦风勇误认为是秦金岭,用刀将秦风勇捅伤。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秦风勇之损伤属于重伤。

    

    四、案件处理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锁成因琐事与秦金岭、秦金生互殴,持刀欲以报复,在追赶中将其叔父秦风勇误认为是秦金岭,结果用刀将其捅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淇县检察院指控成立。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秦风勇不要求被告人秦锁成赔偿经济损失,并一再请求对被告人秦锁成从轻处罚。鉴于此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叔侄关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秦锁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评析

    

    此案的被告人秦锁成是一位文化程度不高的山区农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其受到别人群殴的情况下,脑子一热,持刀行凶,结果将其叔父秦风勇致成重伤。尽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其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且受害人已经对其行为谅解,并多次要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秦锁成也有悔罪表现,属于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范围。因此,淇县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对被告人秦锁成的定罪量刑都是合适的。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当前的大局,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肩负着审判职责的人民法官,应该奉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被告人秦锁成与被害人秦风勇家境都不很贫困,秦风勇家又缺少劳动力,受伤后护理的人很都难找到。对被告人秦锁成适用缓刑,钝化了他与其叔父之间的矛盾,还可以让被告人秦锁成履行护理义务,进一步弥补二者之间的隔阂,促进亲属之间的和睦、团结。宣判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秦锁成与其叔父秦风勇一家相处融洽,并从此事中汲取了教训,表示以后遇到事情要三思而后行,不再鲁莽行事。办案法官在办案中既做到了依法办事,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情况,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出发作出了正确的判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