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华雷,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郝街村农民。
被告人王红涛,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坡李庄村农民。
被告人孙亚伟,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郝街村农民。
被告人冯新亮,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包公庙村农民。
被告人李灿,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包公庙村农民。
被告人王玉龙,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西岗村农民。
被告人王杰,男,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西岗村农民。
被告人冯现友,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包公庙村农民。
被告人冯文钟,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乡西岗村农民。
二、案件的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华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被告人孙亚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冯新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李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玉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冯现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冯文钟犯强奸罪。淇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华雷、王红涛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鹤刑终字第31号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淇县人民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华雷纠集被告人王红涛、冯新亮、李灿、王玉龙、王杰、孙亚伟、冯现友等十多名社会闲散青年组成名为“志龙兄弟”的帮会组织。该组织以孙华雷为首,要求组织成员抱成一团,有事召集必须到,一人有事其他成员都要帮忙,目的是在社会上打出威风,扩大影响,使得没人敢惹,为以后开公司、办企业创造条件。各成员每人每年须交100元会费作为组织发展基金,组织成员谁有了急用都可以从该会费中先行支取,共收取部分成员的会费近2000元。该组织成员居住地集中于淇县西岗乡政府所在地西岗村一带,王红涛、冯新亮、李灿等成员经常聚集于孙华雷位于西岗村的饲料门市部或西岗村网吧等地,外出从事违法活动大都由孙华雷召集安排人员,对外自称“志龙兄弟”或者“志龙帮”。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淇县北阳镇、高村镇、庙口乡、西岗乡等地从事了多起滋事、斗殴等违法活动,欺压、恐吓、殴打群众,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广大群众对该组织的恶行怨声载道,深恶痛绝。
(二)强奸罪
1、2005年秋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亚伟伙同冯文钟、王红涛、孙军伟(另案处理)在淇县西岗乡一中门口拦住女学生张某某,将张拽到淇河河堤内,按翻在地,冯文钟撩开张的衣服摸张的胸部,王红涛按住张的双腿,孙亚伟趴在张的身上欲行奸淫,因群众及时赶到未能得逞。
2、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新亮在淇县南环路大转盘西北角的楼上,强行奸淫高某某未遂。
(三)盗窃罪
1、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新亮伙同王玉龙等在西岗乡包公庙村冯海顺家门口盗走奔马车上的电瓶一块,价值133元。
2、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亚伟伙同冯新亮、王玉龙等人在西岗乡一中西边李树华的榨油厂内盗窃水泵一台,价值119元。
3、2007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新亮伙同王玉龙等人在西岗乡西岗村南一加油站内盗农用车电瓶两块,价值558元。
4、2006年冬,被告人孙亚伟伙同冯现友、王杰等人数次到西岗乡包公庙村冯振华家,盗走倒链、影碟机、功放、煤气灶等物品。
5、2007年4月份,被告人孙亚伟伙同王杰、王玉龙等人数次到西岗村冯爱河家盗窃,盗走大锅四口。
6、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亚伟伙同王杰、冯现友到西岗乡皇王庙村,跳墙进入高燕军家,盗走铝合金条六根。
四、案件处理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孙华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孙亚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四)被告人冯新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李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被告人王玉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七)被告人王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被告人冯现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九)被告人冯文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评析
此案的九名被告人中就有未成年人8名。这些被告人以孙华雷为组织者,组成“志龙兄弟”帮会组织,四处寻衅滋事、强奸、盗窃,一时间造成淇县西岗乡、北阳镇、高村镇、庙口乡等乡镇人心惶惶,严重影响到了群众的安全感。受理案件后,淇县法院刑庭副庭长郭玉梅同志牢记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领合议庭成员,分别到5个乡镇,跋涉数百里,逐个去被告人家里宣传法律、政策,到案发地核实案情,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郭玉梅同志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参与人多达20多人。郭玉梅凭着自己娴熟的审判技能,有条不紊地组织庭审活动,庭审活动进行得非常顺利。但由于案情复杂,庭审从早上8点开始,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结束。经合议庭评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法对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有的被告人还被并处了罚金,案件审理周期仅21天,远远短于法定审理期限,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履行了服务大局的光荣职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