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关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70多岁的王某某夫妇,本应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却遇上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烦心事。
王某某夫妇体弱多病、经济困难、又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法自理,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并要求房屋居住权。两个儿子就赡养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夫妇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西岗法庭员额法官、庭长宋丽君通过阅卷,了解到案件情况后,从修复亲情关系、化解亲人之间的怨气和矛盾入手,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深入查找产生矛盾的原因和问题症结,本着“办理一件案件、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导,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二被告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劝导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共同为修复亲情作出努力。
通过法官不懈努力,多次走访调解,最终改变二被告的情绪态度,表示会积极给付二原告赡养费,跟随父母共同生活、保障老人居住。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从根本上妥善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
案件调解成功后,由于原告夫妇行动不便,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到西岗镇迁民村王某某家里,向其送达了调解书,并督促王某某的两个儿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度过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
法官点评
常言道,“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作为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并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辅助,让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同时,作为父母,也应该体谅子女的难处,双方换位思考,才能关系融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