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已经和原告取得联系,并将物业服务费足额转账支付给了原告,这是我的转账截图···”近日,淇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发来的短信和图片,告知法官其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足额支付了物业服务费。
淇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在法律上向被执行人释明责任的法定性,在情理上劝导被执行人进行换位思考,经过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的反复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物业服务费5000元,案件圆满执结。事实证明在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面前,被执行人只有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淇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物业费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明理释法,分别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与其进行深入交谈,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并足额向申请人给付了所欠各项费用5000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近年来,由于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动履行义务意识和能力较差,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悉心调解劝导下认识到除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其他别无选择。最终能够主动配合执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不仅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还能够可以将有限的警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