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妇女的多项权益。由于大多数农村妇女文化知识较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深刻,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成为农村妇女“不得不放弃”的伤痛。
当前许多农村家庭为了增加收入,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务农照顾老人孩子,夫妻长期分居缺乏沟通,男方在城市很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侵袭,使得近年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受传统“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仅仅难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更要面临着与孩子的骨肉分离。据淇县法院统计,近3年来该院所办农村离婚案件中,农村离婚妇女取得子女监护权的占21%,其中取得一孩监护权的占7.8%。当地农村家族姓氏观念较强,离婚妇女要想探望子女,往往要面临着一个家族甚至是全体村民的阻挠,更有甚者,对前来探望子女的离婚妇女进行辱骂、殴打,使离婚妇女的探望权形同虚设。
针对这种情况,淇县法院建议:一是在立法上明确保护绝育妇女对子女的优先监护权。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为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这部分妇女丧失了生育能力,再失去子女的监护权,将来很可能沦落为老无所养的境地,所以建议在立法上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若男女双方已生育二胎,则女方优先选择一胎抚养;若生育一胎,则由女方优先选择抚养或不抚养,并在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上予以适度照顾。二是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时间以及对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写入判决主文之中,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三建立儿童探视权保护第三方机构。不仅为那些行使探望权困难的父母或被限制见父母的儿童提供一个保护场所,而且该第三方机构可以更好地监督父母双方正确地行使和配合探视权的履行,避免了权力方无法举证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