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猖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转移非法获利往往需要使用大量银行账户,便以无投资、高回报、只要办理几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做自己犯罪的“帮凶”。近日,两名男子因租借银行卡牟利被淇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020年5月至7月份,宋某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非法获利,仍先后前往许昌、无锡两地,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对方每转账一万元其获利80元。2021年7月初,宋某又找到李某,向其介绍出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过账,可以快速挣钱,李某遂和其一起前往无锡,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经查,宋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流水金额达250多万,其中涉及诈骗赃款60多万,宋某共获利16000余元;李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流水金额达45万元,其中涉及诈骗赃款13万元,李某共获利3500元。最终宋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2021年以来,淇县人民法院已审理该类型案件27件,57名被告人因此获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银行卡及其账户、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只能由持有者本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绝对不能将这些账户买卖、出借、租赁给他人使用,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规避处罚的“工具”,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