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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为无过错妇女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0-07-14 09:32:17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应当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家庭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近日,淇县法院受理了一件杨某出轨后向妻子黄某提起离婚的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被告黄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三、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的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黄某补偿原告2万元。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原告杨某到保险公司上班期间结识刘某,很快便开始同居生活,开始二人还背着被告,后发展到长期与刘某同居生活的地步。2009年10月份,黄某曾提出离婚,要求杨某赔偿3万元,由于未能举出杨某与第三者的证据,申请撤诉。2010年6月杨某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期间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均系再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当准予。原告杨某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伤害了夫妻感情,具有过错,被告黄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原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的房产一套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淇县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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