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审理了一个男方在与女方同居生活3年后,发现女方没有生育能力,便单方解除同居关系,并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7800元的案件。经过合议庭与妇女陪审团成员的耐心调解,本案现已圆满结案。
该案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方了解,原告(男方)起诉事实基本属实,但这几千元的彩礼款女方应不应该退还呢?承办法官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这样判决与当地的的传统习俗不合,很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办案人员也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处境,更多地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为摆脱困境,达到法与理的统一,情与法的交融,承办法官决定依靠调解解决这起纠纷。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该案的调解邀请了7名经验丰富的妇女陪审团成员参与调解,妇女陪审团成员充分发挥她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到男方家多次做工作,讲道理,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终结了这场尴尬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