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双方争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女方胜诉,要回了本属于自己的土地。
原告胡某与张某结婚后,便依当地习俗嫁到男方张某家生活,并在当地分得了1.35亩耕地。2009年夏季,由于二人未能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底矛盾激化,原告胡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名下1.35亩耕地,由其耕种。
在案件受理后,张某拒绝法院进行调解,认为胡某是在他家才分得的土地,为此张家曾花了不少钱,现在胡某要求离婚,地就应该属于张家。而原告认为,土地本是归她所有,是其个人财产,也不同意调解。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庭到张某所在村核实了胡某的土地具体面积,并在该村委干部的帮助下明确了胡某土地所在确切位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归还胡X耕地1.35亩,依法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