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将两面锦旗送到了淇县法院执行局,表示对刘俊英局长和段绍光副局长的感谢!
原来,早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未某某因承包鹤壁富士康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吴某借款共计1215000元,到了2018年以后,未某某便不再偿还任何欠款,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某将其诉至淇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某某同意分期履行借款,吴某再一次相信了未某某。本希望未某某能按约履行,谁知未某某不仅不履行义务,甚至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踪。吴某只好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段绍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为了能够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段绍光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一次交流中,段法官了解到,未某某可能在淇县朝歌尚都小区有回迁房,按照惯例回迁房一般没有房产证亦不在住建局、不动产进行登记,为了落实该财产线索,段法官向刘俊英局长汇报了案件情况,经刘俊英局长与淇县朝歌镇政府领导协调,调取了未某某的《拆迁补偿协议》,此后,淇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未某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最终吴某以二拍流拍价格接受被拍卖的房产,但是在法院准备对被拍卖的房产腾房时,案外人高某却以该房产为其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拒不腾房,在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又向淇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吴某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吴某拿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申请淇县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房产进行执行,但是高某对中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又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在拿到不予再审的裁定后,高某仍不死心,继续在腾房时做最后的挣扎。
为了能够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办案法官通过短信形式告知高某拒不腾房不仅将追究其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因执行产生的搬家费、租赁费、开锁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因腾房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经过不懈努力,高某思想终于开始松动,主动打电话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房但是其装修费用应当给与适当补偿。2021年2月5日,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吴某适当补偿高某装修费用,高某在三日内将房屋腾空。2月8日,高某如约将房屋钥匙交至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吴某当场支付了5000元装修费,该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办案法官不惧案件多、任务重、对立情绪大的困难,以坚持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为目标,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化解双方矛盾心结,经历和克服重重困难,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审判执行质效两推进、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