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有关指导精神,采取多种举措,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及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近日,淇县法院铁西法庭调解了一起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起因于一场不幸的车祸。2009年12月24日,淇县居民王志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给幸福美满的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王志良是独子,父亲王树恩有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都靠老伴赵明荣照料。王志良与妻子郭翠芳生有三个孩子,包括一个七岁的儿子和一对六岁的双胞女儿。王志良的突然死亡,使这个只剩下老弱幼残的家庭失去了主要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
随后,郭翠芳和公婆就王志良27万元的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郭翠芳认为她应该得到21万元赔偿款,作为精神抚慰金和对三个孩子的抚养费。而公婆都已年届半百,遭遇老年丧子之痛,想抚养三个孙子女,只同意给郭翠芳5万元的赔偿款,郭翠芳可以改嫁他人。双方协商未果,郭翠芳遂于2010年4月15日将王树恩、赵明荣二人起诉至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请求法院判令210435.66元赔偿款归郭翠芳所有。
这是一件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情并不复杂。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郭翠芳是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三个孩子的权利。但是承办法官于跃辉意识到,如果刻板的按照法律判决,只会给这个原本就已经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首先,对于年轻的郭翠芳来说,抚养三个孩子是个巨大的负担,也会影响到其另寻归宿,也不利于三个孩子的成长;其次对于两个老人而言,已失去唯一的儿子,如果没有子孙共同生活,他们将失去精神的寄托,必将孤独终老。但因郭翠芳仅请求对赔偿款进行分割,法院无权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判决变更三个孩子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两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决定在保障双方权利的基础上力争调解结案。法官一方面倾听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耐心的给双方释法明理,劝导其不要为了金钱而伤害了亲情,要宽宏忍让,多为孩子着想;另一方面运用多种调解技巧加大调解力度,张效强庭长还发动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吴寨村委的干部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下主要协议:一、王基佐由王树恩和赵明荣抚养,王小茹和王小亚由郭翠芳抚养;二、双方争执的王志良死亡赔偿款项27万元,其中118000元归郭翠芳、王小茹、王小亚所有,152000元归王树恩、赵明荣、王基佐所有;三、郭翠芳在吴寨村的责任田由王树恩和赵明荣耕种并享有收益权。如果该责任田被征用,按实际征用面积所得补偿费归郭翠芳所有。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即时履行完毕。
一纸调解书,使两位老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郭翠芳也可以重新寻找生活的新起点。该案的调解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发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