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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淇县原种三场与焦全富劳动保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9-08-13 10:41:01


    [案例索引]

    淇县人民法院(2007)淇民初字第458号(2007年8月8日)

    [当事人]

     原告国营淇县原种三场,住所地:淇县北阳镇新庄村北。

     被告焦全富,男,1945年5月出生,汉族,淇县原种三场退休职工,现住卫辉市东坊店后稻香村。

    [案情]

    焦全富1967年6月到国营淇县原种三场工作,连续工作38年,为高级技工。2005年10月26日,焦全富在淇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焦全富退休后未领过退休工资,国营淇县原种三场分给焦全富4.94亩土地耕种。由于焦全富无力耕种,将土地转包给本单位的职工耕种,承包人给焦全富每年320元/亩的承包费,焦全富每年向场里上交130元/亩的承包费,剩余938元用来维持生活。劳动部门给焦全富核定的月退休金为1324.5元。焦全富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向相关单位多次反映均无结果。2007年5月8日,焦全富申诉至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7月9日,仲裁委裁决:国营淇县原种三场支付焦全富2007年3-6月的退休工资5298元;从2007年7月起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焦全富退休工资1324.5元。

     国营淇县原种三场不服仲裁裁决,2007年8月8日诉至淇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国营淇县原种三场将焦全富的承包地收回。

     [调解]

    国营淇县原种三场是差供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有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84年以来,省、市财政不再补贴,场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场里收入来源为收取土地承包费。因场里收入少,场里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工资很低,都没有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领取。因此,场里认为仲裁裁决根本无力承受,且一旦仲裁裁决生效,将引发场里其他职工效仿,后果不堪收拾。而焦全富生活相当窘迫,急需解决工资问题。

    合议庭经研究一致认为,该案必须慎重处理,争取调解结案。

    通过与国营淇县原种三场的主管单位淇县农业局的主要领导多次沟通,场里同意为焦全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因焦全富是事业单位固定工,社会保障机构不同意办理。经县上相关领导协调社会保障机构同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场里交了单位应交的部分,但没有为焦全富垫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焦全富认为场里仍欠自己部分工资,且生活相当困难,无力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场里也认为没有能力垫付,调解陷入僵局。开庭后,审判人员又多次与淇县农业局领导交涉,给焦全富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焦全富放弃让场里支付所欠退休工资的请求;办理劳动保险手续焦全富个人应交纳的部分,场里负担2/3,焦全富负担1/3;焦全富从2008年2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

    由于已近年关,通过审判人员多方做工作,场里给了焦全富1000的救济金,让其过年。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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