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淇县人民法院,让我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帮我要回拖欠数年的欠款”、“感谢淇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让我和我父亲能有充分的时间来偿还欠款,我为法官司法为民、温情司法、负责到底的工作态度点赞!”8月8日,原告牛某臣、被告冯某共同将一面绣有“公平正义促和谐、司法为民暖人心”的锦旗亲手交到淇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后收到胜诉方感谢的锦旗在法院并不少见,但双方当事人共同送锦旗却不常见,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被告冯某山在淇县工作期间与原告牛某臣相识成为好友,双方有多次经济往来,被告冯某山、冯某于2014年以家庭遇到困难急需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牛某臣借款,牛某臣先后于2014年先后分两笔向冯某山转账180000元。二被告在2015年4月份作出书面还款计划,承诺2017年偿还所有借款并支付利息。之后仅在2015年5月份偿还2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为促进案件进展,实现简案快审,利用诉讼调解平台、电话沟通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该笔欠款时间较久,且被告存在抵触情绪,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数次均以失败告终。后该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进行宣判,被告冯某山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清欠款及利息,被告冯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冯某系吉林省长春市某税务局职工,于8月2日收到法院作出的判决后,认识到如不积极履行,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主动联系到案件承办人,请求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和解。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并没有机械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坚持司法为民,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系原告询问是否有和解意愿,得到肯定答复后,与原、被告约定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8月7日,被告冯某专程从长春连夜坐火车赶至淇县,在承办人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及诉讼费共计32726元,并表示会积极还款。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