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淇县人民法院宣判鹤壁市首例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通过QQ群认识在鹤壁市盘石头水库库区内养鸡的被告人王某某,得知王某某养殖场内经常有飞鸟来吃鸡后,便携带猎捕工具到王某某养鸡场内架设,并向王某某传授猎捕方法。王某某先后猎捕到三只鹰,第一只鹰在与申某某交易途中飞走,剩余两只以每只40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某,申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卖鹰消息被森林公安机关侦控后,在准备出售时被抓捕归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王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苍鹰,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二级。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鹰科隼形目-鹰科-鹰科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5000元/只。二被告人当庭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二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完整的缺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如果人们的不当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自然生存、繁育过程,则与之共变共生的生物多样性平衡则可能因受到影响而失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的关注度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该案的宣判有效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警示和预防作用,该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二人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需要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人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