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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发布时间:2010-06-03 16:40:54


     据6月3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同时,将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今后每年的这一天,全省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围绕这起案件深刻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河南省法院系统正视赵作海案件这个惨痛的教训,以此为殷鉴来教育全省法院干警端正司法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审判纪律,更好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是一种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也必将推动全省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平心而论,乐意夸耀自己“过五关斩六将”的骄人成绩是人之常情,提起自己“败走麦城”的狼狈相总是感到难为情。但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还真的绕不过“败走麦城”的事情,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件作为近期的一个热点,被媒体所热炒,让河南省乃至全国的法院干警大失颜面。现如今热炒的势头好像过去了,河南省法院还要抓住这个“伤疤”不撒手,并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举一反三,从中总结经验就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度出现。

    赵作海案件的形成纵然有客观原因存在,但从根本上讲与办案干警司法理念、办案作风、办案水平和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不无关系。毋庸讳言,一些法院干警的思想还停滞在单纯打击上,提起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就感到无从下手;一些法院干警还习惯于重实体轻程序,提起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就感到很不自在。从办案作风上来看,有的干警仍满足于坐堂问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只知道推出去,真正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核实的事情却做得很少。还有的在合议案件甚至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不能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随大流,看着领导的眼色行事,毫无追求公平正义的责任心。在法院内部监督上,一些地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弱化,一些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不力。从外部监督制约上看,与公安、检察等兄弟政法机关讲协作、配合多,讲监督、制约少,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制约职能。可以说,赵作海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很多法院、很多干警、很多案件上都能找到“影子”。今天,河南省法院系统组织开展这次大讨论,就是要把这些问题好好找一找,把思想上的偏差纠正过来,把作风上的漏洞补上去,把办案水平上的差距赶上去,把各种失之于软的监督制约措施硬起来。

     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是说不忘记以往的经验教训,作为以后行事的借鉴。我们剖析“沉舟”就是为了“千帆过”;我们分析“枯木”就是为了“万木春”。比之那些对已经出现的问题捂着盖着粉饰太平的做法,正视问题、举一反三、强化措施、狠抓整改显得格外难能可贵。通过大讨论,有助于我们找准、找透赵作海一案所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大反思,有助于我们找出各自在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通过大排查,有助于我们找出类似的案件,防止问题积重难返;通过大整改,有助于我们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增强素质,提高水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铁案。从这些意义上讲,河南省法院系统搞的这次“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绝非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教育,而是一条纠正错误、改进工作、防止错误的治本之道。正因为此,河南省法院才将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以保持警钟长鸣。

     唐朝文学家杜牧在《阿房宫赋》一文中深刻剖析了秦朝速亡的原因,最后写道:“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我想,对于赵作海案件这个让整个司法体系蒙羞的惨痛教训,我们不仅要“哀之”,为之感到痛心,关键是要像河南省法院系统这样“鉴之”,以学习贯彻最近出台的两个《办法》为契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否则,讳疾忌医,盲目乐观,“张作海”、“王作海”、“李作海”之类的错案、冤案就还有可能会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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