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017年,原告淇县某银行与被告辛某某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整,双方约定了利息及逾期利率,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但借款期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所欠本金及利息、罚息一直未偿还。
该案经淇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淇县法院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多次前往辛某某家中及其足疗店中查找,但辛某某故意躲避均未找到。
终于,8月14日,在执行干警再一次前往被执行人足疗店中时,将辛某某堵个正着。但其仍辩解无钱可还,执行干警将其带往法院。
被执行人辛某某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足疗店的老板,应当有经营收入,但其以经营不好为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将其拘传至法院后,经过执行人员中午长时间做工作,仍未履行,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