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淇县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13岁少女要求变更抚养权案件。使年幼的原告得到了应有的关爱,也挽救了濒临破裂的父女亲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5月19日,陈小安、肖连英夫妇在河南省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约定12周岁的女儿陈瑶由陈小安抚养。陈小安再婚后经常外出打工,现任妻子又生下一男孩儿,出于体力精力的原因对陈瑶关心较少,陈瑶与继母的关系日渐疏远,便经常到母亲肖连英那寻找失去的关爱。2009年7月陈瑶自己偷偷搬到母亲肖连英那里居住生活,期间陈小安多次到肖连英处寻找陈瑶,让其回家,但陈瑶坚持与肖连英共同生活。面对父亲的催促,陈瑶很是抵触,最后发展到陈瑶不敢面对父亲,不敢接听父亲打来的电话,巨大的精神压力,使陈瑶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2010年1月27日陈瑶提起诉讼,以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未征求本人意见,认为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学习、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肖连英、陈小安座谈,了解他们的收入、居住情况以及对陈瑶生活学习的关心程度。然后又到陈瑶的学校了解原告的学习近况,与其班主任分析其学习退步的原因。被告陈小安坚持自己抚养女儿,陈瑶不同意回父亲家,父女关系濒临破裂。随着承办法官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决定在开庭审前再做一次全面的调解工作,避免了父女对簿公堂,使原告幼小的心灵再次受到伤害。2010年6月2日上午,在承办法官召集三方当事人到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主持调解,告知父母双方,不论孩子归谁抚养,陈瑶仍是你们的女儿,应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才是对孩子真正的关爱,一番话语令父母双方恍然大悟。陈小安向陈瑶表示了歉意,陈瑶拉着父亲的手表示有时间会去看望他和小弟弟,一家人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被告陈小安同意变更抚养权由肖连英抚养陈瑶。二、被告陈小安每年给付陈瑶抚养费1600元至陈瑶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