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咸某雇佣原告路某清、刘某福、刘某云等23人在其承包的庄园上修筑围墙,承诺完工后给付工资,完工后被告并未如约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本案原告均系淇县北阳镇山区农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务农及外出务工为主。被告咸某施工的庄园已经倒闭,且庄园负责人正在服刑无法结清款项,使得咸某未给原告结算工资被起诉。本院自2018年8月7日受理案件后,作为涉民生案件,考虑到涉案原告来自山区路途遥远且家庭大都贫困,加之要回工资的心情迫切,民三团队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工作,于8月8日组织该案件23名原告前来调解。调解当天,案件当事人的情绪比较激动,办案人员把当事人按照不同工种分开了解案情进行调解,同时办案人员向被告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按时支付24名原告调解款项。
调处过程
在接到案件后,对涉民生案件,为尽快为涉案原告讨回工资,第一时间启动司法程序,迅速了解案情,通知当事人组织调停。
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采用“点对点”、“背靠背”的调处技巧,分别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调解金额,共为劳动者讨回共计7万余元的欠薪款。
案件点评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不仅需要对每一个劳动者有具体的了解,还要求劳动者之间达成协议,同意集体调解。本案中,在把握审判流程适用范围的同时,坚持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原则,做到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避免了该集体劳动争议演化成恶性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