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淇县法院牢固树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一盘棋”思想,注重培养干警“立审执兼顾”意识,从抓好诉前财产保全入手,为执行创造便利条件,以立审执协作配合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冯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了防止李某随时转移财产而致冯某的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冯某向淇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并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此情况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淇县法院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淇县法院执行团队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第一时间行动,及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随后冯某提起诉讼,该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已履行还款义务。
为避免在判决、裁定等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淇县法院不断完善财产保全机制,将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纳入保全担保。执行局通过与立案庭的沟通与协调,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支持、鼓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后,各执行团队全力以赴,力求及时、高效地实现财产保全,不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源头上降低执行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