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指以法律公德疏导当事人解决纠纷。慎子云:“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尤其在家事纠纷领域,调解的目的在于修复家庭社会关系,可弥补强制性法律规范在调整家事领域法律关系的不足之处。
7月的天,阴晴不定,阵雨不停。淇县法院两名干警冒雨前往徐老太家中主持继承纠纷的调解工作。徐老太丈夫病逝后,留有房产一座,女子之间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法官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化解一场家庭矛盾。
朱熹在《近思录》中说道:“人之处家,在骨肉父子之间,大率以情胜礼”,具有强制效力的法条难以唤醒当事人的孝悌之道,也可能遭遇执行难困扰。司法者只有尊重立法旨意,渗入人文关怀,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纠纷化解功能,一旦情法交融,清官也可断家事,调解更能融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