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
本院立案执行的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九大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豫 0622民初 585 号民事判决,并要求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未向本院提供提供鹤壁市九大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你本人财产的证据,本院依法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并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 0622 执 1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责令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