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刘某某与潘某某、吕某某(潘某某之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刘某某与潘某某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为潘某某提供钢材,所欠货款为月息1分。后潘某某共拖欠刘某某货款总计11万余元,经多次催要,在履行了5万余元后,下余6万元未给付。该案经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潘某某、吕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钢材款本金6万余元及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偿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案件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非常狡猾,为了逃避执行,家中除了正门之外,另设置了两个小门,用于逃脱执行干警的查找。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其家中,均被其逃走。
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干警将车辆停在潘某某家村外,步行前往其家中。在法警大队宋涛的指挥下,12名法警分成三个小组,分别把守三个出口,最终成功将想要从小门逃走的潘某某抓获,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