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杜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20人于2014年至2015年受雇于河南省淇县灏润医院,为其提供劳务,后与该院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该院拒不支付工资、垫付伙食费等费用,遂诉至淇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淇县灏润医院及其法定代表人牛国伟支付给杜某某等20人工资、垫付伙食费等费用总计48万余元。但该院及牛某某以无钱等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该院银行账户及牛某某个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该院院长牛某某授意其会计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他人欠款的情况,立即对该院会计及财务总监进行调查,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两人承认在牛某某的授意下,于12月10日分两次支付给案外人郜某某一万元欠款,调查中还了解到该医院每月营业额27万余元左右,并且该院为逃避法院执行,职工工资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每月达7万余元。掌握拒执线索后,淇县法院立即对牛某某进行司法拘留,本着对此类涉民生拒执犯罪案件从快从严处理的原则,该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定于12月27日开庭审理。
在强大的打击力度下,26日晚6点,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被执行人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来到法院,将48万余元执行款全额支付给了20余名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