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淇县开办某某学校期间,拖欠教师李某某等29人工资共计32.72万元。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1日接到举报后对被告人贾某某拖欠教师工资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3月20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贾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教师工资,但贾某某至今仍未履行支付教师工资义务。
(二)判决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某某学校教师的劳动报酬,共计29人32.72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本院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上述劳动报酬32.72万元,发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因拖欠教师工资32.72万元后逃匿,某某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贾某某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上述劳动报酬32.72万元,发还被害人。私立学校聘请教师教课,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在该案中,贾某某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报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性;而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所以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第二,用人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本案中涉及的被害人多达29人,而且大部分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急需劳动报酬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本案中被告人拖欠教师工资从2014年8月持续到2015年6月,在经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仍不支付教师的工资,截止目前被告人贾某某仍未履行支付教师工资的义务,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可见将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使劳动者在穷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