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午,申请执行人郭女士来到淇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梅建桥、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培忠手中接过39万元执行款,连声道谢。
2014年6月开始,被执行人冯某某、郭某某分三次借款郭女士现金23万余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人却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借款。无奈之下,郭女士诉至淇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2016年7月25日,该案经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支付郭女士本金及利息总计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何海涛了解到,冯某某、郭某某购买了淇县淇水嘉园房产一套,该房产为两被执行人从案外人岳某某手中购得,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两被执行人已交付了房款,该房产的实际控制人为两被执行人,执行干警遂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随后,淇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梅建桥亲自召集三方当事人协调案件,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郭女士方支付该房产剩余贷款10万元,向被执行人支付5万余元,案外人岳某某将该房产39万余元房款支付给郭女士,同时该房产仍然由岳某某持有。至此,经过抵扣,郭女士23万余元的债权得以实现,该案得以顺利执结。由此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