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于2014年6月27日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将满两年。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6、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