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吕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淇县法院判处的第一起因校车超载司机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件。
2016年4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豫Fxxxxx号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载了45名幼儿园学生和2名幼儿园教师,沿扶贫路向北行驶至庙口镇十字街送学生回家。淇县教育体育局通过网络监控平台掌握了这一情况,随即,该局向淇县交警大队移送有关该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线索。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淇县检察院以吕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其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特别是对危险驾驶罪加重了处罚,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