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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又判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6-03-29 08:26:04


    3月25日,淇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失信被执行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该院判决的第三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2年5月21日,淇县法院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9号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贾某某和孙某某(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人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9603.06元。被执行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0日,市中院作出(2012)鹤民一终字第31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31日,淇县法院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和孙某某(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过多方查找,2013年7月30日,淇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截止2014年5月,贾某某共计履行案款41800元,此后,贾某某不再支付执行款,并隐藏行踪。

    2015年11月,淇县法院发现贾某某偿还其他债务人欠款7000元,随以贾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淇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11月13日,贾某某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6年3月24日,庭审后第二天,贾某某与申请人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已履行的案款外,贾某某一次性给付高某某各项赔偿款20万元,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3月25日,淇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贾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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