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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也数管制品 非法持有必判刑

  发布时间:2016-01-25 11:30:01


    2015年12月28日,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互联网购物确实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不需要出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互联网上所售卖的产品种类甚至比实体店更加丰富、更具特色。但是对互联网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一直是相关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这也恰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本案中,岳某某就借助了互联网销售无法被严格监管的便利条件,先后六次通过互联网购物,买齐了气枪的组装配件,自己动手将买来的配件组装成了两支气枪,并藏于自己的水暖门市。案发后经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管制枪支。在庭审中,岳某某对自己购买枪支配件和组装气枪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故可从轻处罚。此外,经司法行政机关鉴定,被告人岳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淇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岳某某非法组装并私藏枪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国枪支管理秩序,故必须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私藏枪支极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在持有阶段予以严格规制,对非法持有强制的行为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也是我国将非法持有枪支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原因。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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