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审判长和利强落下法槌,被告人朱某等三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5年2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任某让被告人朱某等三人到河南省淇县庙口镇马疙瘩村东边伐树,朱某等三人在伐树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伐倒的大树将任某砸伤,朱某等三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未到达现场之前又找车将任某送至鹤壁市人民医院,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系被重物砸压胸部致心脏破裂、循环衰竭而死。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朱某等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朱某表示谅解。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三人在伐树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被伐倒的大树将任某砸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某等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朱某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朱某等三人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