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2日上午,淇县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马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审判长的是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梅建桥。新浪微博对本案进行了微博视频直播。
庭审活动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规范有序地推进,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法庭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5月16日13时45分左右,马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南阳村东边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国道时,与柴某某驾驶的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豫EY####(豫ET###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马某某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经淇县交警大队认定,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豫EY####(豫ET###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被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过程中,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梅建桥组织调查规范有序,总结争议焦点言简意赅,法言法语精准到位,庭审程序规范严谨,合议庭配合得当。最终在审判长组织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合议,案件当庭宣判。
“12月4号是国家宪法宣传日,今天也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我们选择今天通过网络视频直播这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是要通过该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规则,‘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梅建桥介绍说,“同时,交通事故类案件作为涉民生案件的重头戏,及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庭审视频链接:http://weibo.com/2504663303/profile?topnav=1&wvr=6
相关链接:全国交通安全日
2011年,公安部决定2012年12月2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2011年,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公部请〔2012〕83号)。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