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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占鹊巢十余载 强制迁出送班房

  发布时间:2015-11-30 15:36:48


    11月20日,淇县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法院一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

    事情还得从2010年5月份开始说起,家住淇县朝歌街道办的从某某与其前夫婚后共同建造了位于淇县朝歌镇政府家属院50附1号房屋,2001年3月15日从某某的前夫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4年9月,从某某的前夫未与从某某商量,私下将该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予被执行人李某某。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属于自己的房子,2010年5月份,从某某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历经撤销前夫所持产权证之诉、与李某某房屋确权之诉及要求李某某返还房屋的民事侵权之诉,最终2014年11月份,鹤壁市中院作出(2014)鹤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责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争议房屋交付申请人从某某,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过近五年的诉讼,原本一切应该尘埃落定,但是被执行人李某某仍然拒不交付争议房屋。无奈,申请人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按判决书要求交付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迁出房屋。随后又通过召集其家属共同做工作等方式,规劝其按判决内容交付房屋,但其仍然拒绝履行交还房产义务。2015年8月14日,淇县法院以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期间,李某某态度依然坚决,表示不履行迁出房屋的义务。经审查决定,淇县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28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经过律师讲明利害、后果,李某某的思想有了松动。期间李某某委托其亲属腾空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从某某,获得了从某某的谅解。 10月21日,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淇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经合议庭合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淇县法院刑事承办法官和利强提醒,“老赖”入刑绝不是一句玩笑话,老赖想一直赖下去,搞不好就要蹲班房。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淇县法院今年判决的第二起拒执犯罪案件。今年以来,淇县法院穷尽执行手断,采取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打击拒执犯罪等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拒执入刑成为现实,对“老赖”形成强大心理压力,“曝光台”让老赖无处遁形,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与此同时,淇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主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远程指挥执行办案,必要时可立即请求上级法院协助,执行效果显著。2015年以来,淇县法院执结案件250余件,执行兑现标的850余万元。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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