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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盗掘古墓葬 钢制“手镯”戴手上

  发布时间:2015-11-24 10:03:11


    作为中国商朝末代行都和春秋时期卫国国都,朝歌古都淇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其辖区内的殷商和战国名胜古迹以及众多的古墓葬群对研究商周的历史及墓葬的形制、类型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古墓葬严禁个人私自发掘,可偏偏有些人,罔顾国法,盗掘古墓葬。淇县的卢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2月两次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桥盟村盗挖古墓,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经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阴历11月、2013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两次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桥盟村王某某的鸡场内盗挖古墓,挖出青铜鼎两个、青铜一个、铜盘一个及玉器、贝币、骨器、石编磬等。案发后追回玉鸟饰一件(三级文物)、石编四件(三级文物)、贝币15枚(一般文物)、玉璧一件(一般文物)、骨巂一件(不定级)、兽面纹玉残饰1件、玉管1件、玉管残器1件、贝币残片若干(不定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书等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卢某某在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卢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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